打牌与人发生争执
推搡中眉眼处受了伤
为了让伤情“升级”
他竟用锐器自割手臂20余厘米
只为诬告陷害对方以泄愤恨……
咖啡吧里起争执
“神秘伤口”何人知
59岁的任斯明(化名)是浙江温州瓯海人,经营一家咖啡吧。2021年4月26日晚,任斯明在咖啡吧内与顾客莫成远(化名)因打牌发生纠纷,不久之后便扭打在一起。众人见状立即过来劝架。拉扯中,任斯明的眉眼处不慎受伤出血,桌上的杯子和结账用的电脑屏也被碰倒在地。众人将两人拉开后,见争吵基本平息,便各自散去。莫成远也走出了咖啡吧,站在路边打电话。
当晚23时许,任斯明报警称自己被人殴打,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仅有任斯明一人待在一片狼藉的咖啡吧内,手上有一条长长的伤痕,鲜血淋漓。“是他(莫成远)把我割伤的。”任斯明斩钉截铁地告诉警察。然而,莫成远却坚称自己没有割伤他。警察见任斯明仍在出血,立即先安排他人送他到医院处理伤口。
后经鉴定,任斯明的伤势达轻伤二级。2021年5月24日,公安机关以莫成远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其间,莫成远与任斯明进行调解,由其家属补偿任斯明人民币20万元,但即便如此,莫成远也依然否认自己有割伤任斯明的行为。
是他伤还是自残
检察官慧眼辨真假
任斯明指控莫成远割伤了自己,莫成远则极力否认,双方各执一词。案发时没有现场目击者,咖啡吧内没有安装监控,附近的监控设备也存在故障,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瓯海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任斯明的伤势图片时,发现了端倪——这伤势似有可疑之处。为了印证自己的猜测,检察官将相关材料提请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审查。2021年6月2日,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对任斯明进行了人身检查。
“通过对伤者左臂五处损伤的成伤机制分析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推断,损伤性质为自伤可能性大……”依据鉴定结果,瓯海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莫成远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多方合力补证据
水落石出还清白
随后,为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调取莫成远当日的通话记录,对现场提取的物品进行鉴定,对在场证人重新取证……此外,承办检察官跨部门合作,分析其社会关系并进行跟踪调查,以核实莫成远辩解的真实性。
经充分审查分析任斯明伤势情况及本案证据后,承办检察官结合多名专家意见,认为任斯明伤势系自伤所为。瓯海区检察院立即将任斯明涉嫌诬告陷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公安机关开展了立案监督。
2022年7月7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8月10日,瓯海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斯明涉嫌诬告陷害罪批准逮捕。之后,承办检察官出具继续侦查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对任斯明的伤势形成原因提请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案发当日与莫成远通话的证人进行谈话,查明双方谈话的内容,对参与调解的证人进行取证等等,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
为进一步加强证据,印证莫成远陈述的自己站在外面看到任斯明割自己的事实,承办检察官同温州市检察院法医对案发现场进行了重新勘查,开展侦查实验还原现场,印证了莫成远的陈述。在充足的证据下,任斯明最终低头,供述了全部事实并认罪认罚。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2022年11月9日上午,由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任斯明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在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任斯明犯诬告陷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现已生效(发稿时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任斯明实施“苦肉计”嫁祸莫成远,本想惩罚对方,没想到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人不成终害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群众一定要引以为戒,不能弄虚作假,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正义网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王永端
他人吵架或打架,是上前拉架避免事态升级,还是一旁观望?
平度村民耿立刚,面对眼前一起即将由“争吵”升级成的肢体冲突事件,出手拉架时,致使吵架的一方受伤。随即,伤者将耿立刚告上法庭,要求耿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946万余元。
面对该起特殊诉讼,两级法院认为,耿立刚的出手行为系“见义勇为”,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不该让好人流血又流泪,当为见义勇为者“撑腰”,遂驳回了伤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是,近年来因劝架这种“特殊见义勇为”引发的纷争在各地时有发生。去年施行的《民法典》,让众人面对“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等社会痛点,不再畏首畏尾。
“争吵”中,69岁老人“摔倒”因为一次拉架,耿立刚想不到,自己竟然坐在了被告席上。
1961年出生的耿立刚是平度市田庄镇农民。2020年10月31日中午12时许,正在家中的他突然听到院子外有吵闹和谩骂的声音。随后,他赶忙从家中赶了出去。此时,他发现吵闹与谩骂的双方是本村邻居耿立明和李秋芳。
实际上,这两名邻居就住在自家不远处。在两人持续不断的谩骂中,耿立刚听出双方争吵的原因是因为在李秋芳房屋后居住的耿立明将路基垫高,导致雨季排水不畅,李家的房屋受潮,而影响正常居住。
半岛全媒体记者在法院提供的一份公开的判决书上注意到,当时李秋芳与耿立明相互谩骂与吵架时,李的丈夫也在现场。
1951年出生的李秋芳整整大了耿立刚10周岁。耿考虑到已经69岁的李秋芳与他人吵架,容易发生意外,在得知双方吵架的原因后,耿立刚于是就在现场劝说起双方。
在耿立刚的劝说与多人的围观中,吵架最终还是升级了。此时的李秋芳边吵边冲上前,准备与耿立明进一步争执。见状后的耿立刚赶忙上前阻拦双方,希望对方不要再争执或住手。
判决书显示,当时的耿立刚出于拉架,将李秋芳拽到了一旁,此时的的李秋芳并不甘心被拽,于是再次走向耿立明旁边,此时离耿立明1米远的位置,耿立刚“上去拽我的左手,把我拽倒了”。
判决书所载内容,是李秋芳在警方做笔录时自述的内容。
法院判决书
正是李秋芳所称的“拽”,让时年69岁的李秋芳摔倒在了地上。见李秋芳摔倒,耿立刚赶忙向前搀扶,并承认自己做的不妥,并询问其有没有受伤?如果受伤了,去医院检查检查,或者拿些药在家里吃。
对于自己的这一摔,正在气头上的李秋芳,没有过于在意。在众人围观中经历了“争吵”与“摔倒”之后的她,气冲冲地回到了家。
拉架,坐在了被告席上回家之后的李秋芳感觉身体不对劲了。起初的她觉得腰部不适,之后腰部开始疼痛难忍。一直以为闪了腰的她,在家熬过一天之后,11月2日来到了平度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那一“摔”不是闪了腰,而是“腰椎压缩性骨折”。面对骨折,李秋芳当天在医院住院并进行手术。住院2天,共支出医疗费1.71万余元。
因为“腰椎骨折”,李的女儿和女婿通过电话将这一情况告知了耿立刚,同时两人询问耿立刚当时拉架的相关情况。殊不知,李的女儿和女婿将通话进行了录音。两份录音中,耿立刚均表示,在拉架过程中李秋芳摔倒在了地上,他还曾主动提出让李去医院检查。
在该起吵架衍生出的拉架事件中,警方在询问村支部书记时,支部书记表示,听村里人议论过,事件致使李秋芳受伤。
上述证据证明,李秋芳确实在吵架过程中因摔倒在地,导致腰椎骨折。之后,李秋芳通过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护理期60~90天,误工期120~180天。
所有证据准备充足之后的2021年,李秋芳将耿立刚告上平度市人民法院。当年5月13日,法院对该起被对方指控的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进行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李秋芳在诉状中先是要求耿立刚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近2万元。但庭审中,李秋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46万余元。
因为一次拉架,让自己坐在了被告席上,这是农民耿立刚想不到的。面对自己的被告身份,耿立刚在法庭称,他在拉架的过程中并没有推倒李秋芳,也没有拉扯胳膊,他“只是去劝架,原告受伤与我无关”。
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属见义勇为面对双方吵架,与双方无关的第三方拉架,在此过程中双方中的一方摔倒在地受伤,该起案件如何衡量与审判?
法庭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耿立刚是否基于紧急救助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是,耿立刚与李秋芳是邻居,相互熟识,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耿立刚为防止双方矛盾恶化升级,而上前拉架,目的是为了平息双方的矛盾。在李秋芳上前一步,有发生人身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耿立刚主动拉李秋芳的行为能够避免对方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李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或过失。
法庭同时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耿立刚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矛盾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是“见义勇为行为”,因此造成李秋芳受伤,不承担民事责任。李秋芳要求耿立刚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正是鉴于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秋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李秋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劝架纠纷各地时有发生事实是, 近年来因劝架这种“特殊见义勇为”,引发的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
2019年7月,王先生骑车路过邻居蔡某家门口时,发现蔡某跟儿媳姜某因琐事打了起来。姜某的姑姑在一旁劝架,但无济于事。其间,蔡某被地上的砖块绊倒后仰摔在家门口的沙堆上,姜某顺势压在了蔡某身上。王先生见状赶忙上前,用力拉起姜某右手,将二人拉开。之后,姜某突然感觉右手不适,送医院后被诊断为右手骨折及重度骨质疏松,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2020年11月,姜某将王先生诉至江山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了财产和精神的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觉得自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反倒被告上法庭,十分委屈。王先生表示,当时沙堆上有砖块及瓦片,原告压在了其婆婆身上,而其婆婆身子也不停扭动用力挣扎,自己是完全出于好心才上前拉架,而且只将手臂往上拉了一下,主观上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也没有其他不适当的举动,没想到会造成骨折。2021年5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姜某之间并不熟识,在事发前无矛盾纠纷。鉴于现场的危险紧迫性,王先生及时上前用双手拉了姜某的右手,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原告健康权、身体权的故意和过失。此外,姜某自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发生骨折概率大于常人,不能排除该病症与其骨折之间的联系,也不能排除其是在与蔡某扭打过程中受伤,或者在她姑姑的劝架中受伤的可能。作为普通公民,王先生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双方冲突并不具有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姜某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久后又主动撤回了上诉。
看到两个邻居因小事发生争执,济南杨女士上前拉架,没想到被推倒后碰倒了油锅,两条腿被烫成重伤。卖油条的邻居王先生和另一位邻居发生了纠纷,双方动了手。热心的杨女士想上前拉架,被正在火头上的王先生一下子推倒在地,倒地的杨女士碰倒了一旁炸油条的锅。杨女士腿上多处被烫伤,住院花了近两万元钱,邻居王先生只赔了四五千元就不愿意出钱了。根据相关规定,当时的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该种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对方不予赔偿,受害者可到法院起诉。
身为成都某高校大二学生的王永成,寒假期间在宁夏灵武市老家散步时,偶然看到高中同学正与人发生冲突,上前准备拉开同学时被人刺伤。
李东是敦化市青沟子乡永胜村的一个普通农民。他于敦化市职业技术学院机修专业毕业后,辗转到敦化市开发区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平时积极肯干、爱钻研业务的他正准备有个新的起点的时候,2015年,同住公寓的两个室友打架,他上前拉架被刺伤,造成右手残疾导致失业。之后,吉林省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其行为为“见义勇为”,同时被敦化市政府评为“敦化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并以资鼓励10000元。在领取荣誉证书的时候,李东哭着说,伤残尽管让自己内疚,但充满阳光的生活需要社会越来越多的见义勇为。
免责条款,为见义勇为“撑腰”因打架拉架频繁出现的“见义勇为”行为,网评诸多。
有评论认为,明哲保身让人道德情感上过不去,当见义勇为发生后,尽可能避免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才好。
也有评论称,见义勇为是一种彰显优良道德风尚的助人行为,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予鼓励。司法部门当弘扬正气,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正能量。
平度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理解和认识见义勇为行为,首先,“无险”则无以为“勇”。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在紧急和危险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人必须面对灾害、歹徒,不怕牺牲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挺身而出以阻止不法行为与灾难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以保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其次,见义勇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正义”。即行为人出自内心的正义感和道义上的责任感,面对“义”与“利”的抉择时,勇敢选择了“义”而放弃了自己的“利”。第三,见义勇为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社会救济性。见义勇为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可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由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补偿。
面对发生在耿立刚身上的“特殊的见义勇为”,庭审法官表示,见义勇为本是历来崇尚的社会美德,近年来“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等问题成为社会痛点,由于担心因救助他人而陷入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
“该案中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人对该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劝不劝”的顾虑,让出手相救不再畏首畏尾,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不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而《民法典》规定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对善意救助行为人的保护力度,超越了目前世界所有法律的规定,创造了世界民法史最大保护力度先河。
(文中李秋芳、耿立刚、耿立明系化名)